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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结算参与人多笔应付、应收做轧差处理,但同笔交易不拆分交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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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双方采用逐笔方式交收  组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双方担保交收  不作为共同对手方  不提供交收担保  
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低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在到期交收完成前,买断式回购所涉证券账户不得撤销指定交易或办理转指定  结算参与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违约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及交收违约金,并提请证券交易所暂停该结算参与人买断式回购交易资格  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高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组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双方采用逐笔方式交收  组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双方担保交收  不作为对手方  不提供交收担保  
采用轧差方式交收  到期购回结算的交收时点为R+1日(R为到期日)14:00  采用逐笔方式交收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交收担保  
买断式回购到期由逆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正回购方购回回购债券  买断式回购首期由正回购方将回购债券出售给逆回购方  买断式回购到期由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支付到期结算资金  买断式回购首期由逆回购方将回购债券出售给正回购方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到期购回日(R日)对参与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进行单独清算,并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向参与人发送明细清算数据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R+1日14:00进行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资金交收,在剔除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已做不履约申报的交易后,按买断式回购的成交顺序自前往后逐笔检查其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是否有足额资金  各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在R+2日14:00前将所有应付款项足额划入其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  R+3日最终交收时点前,对于双方履约的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卖出证券账户中相应标的国债解冻,划拨至融券方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再划拨至融资方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代为划拨至相应买入证券账户  
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  买断式回购采用“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方式  初始结算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  到期结算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融资方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采用轧差方式交收  
成交顺序自前往后  成交顺序自后往前  成交编号自前往后  成交编号自后往前  
T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结算参与人委托,将国债从买入证券账户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统一划拨至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资金方面,T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进行T+2日资金预交收  T+1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资金交收时,将结算参与人应付净额由其资金交收账户划拨至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在结算参与人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应收净额由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其资金交收账户  买断式回购初始交易日(T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根据证券交易所成交数据按参与人清算编号对买断式回购交易、履约金与其他品种的交易进行清算,形成一个清算净额  
国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实行融资方结算参与人与融券方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货银对付制度  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到期结算采用逐笔方式交收,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交收担保  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和证券交收通过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集中交收账户进行,不需要另外开立资金和证券交收账户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结算系统中分别设立资金和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用于完成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和证券的交收  
结算参与人多笔应付,应收不作轧差处理  同一笔交易不拆分交收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提供交收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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