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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中国结算公司委托的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 商业银行和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商业银行 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结算公司不具体处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的证券交收 中国结算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一般称为"集中证券交收" 中国结算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通过"集中资金交收账户"完成 中国结算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数据直接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的证券交收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中国结算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 商业银行和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中国结算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直接受理 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需要前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现场办理开户手续 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可以通过中国结算公司委托的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 上海证券账户当日开立,当日即可用于交易;深圳证券账户当日开立,次一交易日生效
证券公司参与结算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 取得资格后,证券公司需要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结算账户 结算系统参与人名称或其结算账户、清算路径内容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在中国结算公司办理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结算系统参与人停止资金结算业务后,应向中国结算公司提出撤销其结算账户的申请
对于应付证券的结算参与人,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会将相应证券从其证券交收账户划付到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自身设立的“集中证券交收账户” 对于应收证券的结算参与人,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会将相应证券从“集中证券交收账户”划付到其证券交收账户 对于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交收,结算参与人需委托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办理相应的证券划付 实践中ETF、权证、现行A股、基金等品种证券交收过程均采用上述流程
中国结算公司不具体处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的证券交收 中国结算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一般称为"集中证券交收" 中国结算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通过"集中资金交收账户"完成 中国结算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数据直接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的证券交收
“特殊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特殊市场参与主体 “产品”中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可由申请主体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账户开立申请,不得由证券公司等开户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等业务,无论是否有资产托管人,都应当由资产管理人办理
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首先需要在证券公司开立结算账户 证券公司参与结算应当按规定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并开立结算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需通过基金托管人开立结算账户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结算账户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中国结算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 商业银行和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首先需要在证券公司开立结算账户 证券公司参与结算应当按规定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并开立结算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需通过基金托管人开立结算账户 证券交易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结算账户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保险公司、基金公司 社会保障类公司 一般境外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结算参与机构只能选择开立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资金交收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结算参与机构只能选择开立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资金交收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结算参与人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结算资金账户包括三大类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结算参与人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结算资金账户包括五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