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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法律责任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擅自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对经营废物的单位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危险废物标志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固体废物识别标志 固体废物标志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固体废物治理信息 环境污染防控信息 固体废物污染信息
生活垃圾污染土壤 放射性固废污染环境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
产生固体废物 贮存固体废物 运输固体废物 处置固体废物 利用固体废物
生产垃圾污染土壤 放射性固废污染环境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直接从事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