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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支票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 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支票 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票据不得转让 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银行汇票上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
出票人所在地 票据支付地 承兑人所在地 保证人所在地
向商业汇票的背书人要求付款 向银行汇票的承兑人要求付款 向支票的付款人要求付款 向本票的出票人要求付款
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出票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产生票据关系的合同金额是80万元,而出票人失误签发了金额100万元的汇票,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追索100万元的金额 持票人向商业汇票以及支票的出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效是出票日起2年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票据不得转让 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银行汇票上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面上记载附条件支付委托的,所附条件无效,票据有效 商业汇票的背书人附条件背书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商业汇票的保证人附条件保证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附条件承兑的,所附条件无效,承兑有效
支票 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汇票未到期付款人死亡的,可以向付款人的继承人追索 汇票未到期承兑人破产的,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汇票到期承兑人逃匿的,可以向承兑人的前手追索
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票据不得转让 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未记载付款地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律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行为地法律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可以挂失止付 失票人可以先办理挂失止付,然后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5日内,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失票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不办理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 10日 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该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为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该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申请挂失止付 申请公示催告 要求付款人立即付款 提起普通诉讼
商业汇票出票人在票面上记载附条件支付委托的,所附条件无效,票据有效 商业汇票的背书人附条件背书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商业汇票的保证人附条件保证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附条件承兑的,所附条件无效,承兑有效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应当适用出票地法律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应当适用出票地法律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当适用出票地法律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当适用出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