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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实质上就是廉租住房 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可以划拨取得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可以用于出租经营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减收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府可优先回购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6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全部产权 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行严格的准入机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不得超过核准面积,否则应退回该住房 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面积控制在90m2左右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免征契税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契税 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行严格的准入机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不得超过核准面积,否则应退回该住房 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面积控制在90m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m2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可以用于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行严格的准入机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不得超过核准面积,否则应退回该住房 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面积控制在90m左右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拆迁居民新置住房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后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后可以用于出租经营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除经济适用住房外第二套住房的,需依法归还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3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时,需要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将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可以用于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m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可以用于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全部产权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可以用于出租经营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免征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减半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免征契税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免征契税 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