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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对节能工程实施监理时,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 民用建筑工程在改建、扩建时,设计单位不得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时,不得违反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 在竣工验收中,建设单位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
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 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时,不得违反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 民用建筑在改建、扩建时,设计单位不得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 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时,不得违反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改,情况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设计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 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0年。
监理单位对节能工程实施监理时,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 民用建筑工程在改建、扩建时,设计单位不得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时,不得违反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 在竣工验收中,建设单位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对民用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了不满足节能强制标准未提出反对 设计单位因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调高了设计概算 施工单位承担了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进行了整改 监理单位发现设计节能标准偏低,建议建设单位进行修改
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 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时,不得违反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民用建筑在改建、扩建时,设计单位不得对原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
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中应包括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审查机构应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擅自修改设计,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 一年内,累计两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 擅自改变建筑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
1年内,累计3项 2年内,累计3项 1年内,累计2项 2年内,累计5项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建设部关于建筑节能设计的通知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国家节能政策
监理单位对节能工程实施监理时,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 民用建筑工程在改建,扩建时,设计单位不得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时,不得违反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 在竣工验收中,建设单位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
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擅自修改设计,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 一年内,累计两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 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
项目批准文件 技术标准 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