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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 20%。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 用住房, 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 凡居住满5 年或 5 年以上的, 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居住满 3 年未满 5 年的, 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 3 年的, 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 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按规定税额计征 按规定税额的60%征收 减半征收 免予征收
未满3年 满3年未满5年 满5年未满8年 满8年以上
满5年未满8年 未满3年 满3年未满5年 10年以上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3年或3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的房地产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金额20%的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 因商业开发需要而转让的房地产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居住未满3年的自用住房,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居住未满1年的自用住房,加征50%的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自用住房,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自用住房,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未满3年 满3年未满5年 满5年未满8年 满8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