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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一国企甲与日方一公司乙合资成立一家合资企业。在合资经营过程中,双方就合资经营合同中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比例条款的执行发生争议。合资企业董事会专门召开会议讨论此问题的解决办法,但最终未能解决,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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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  合资企业合同文本采用英文  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在企业成立时全部缴清  合资企业合同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  
甲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财政部门无权对其进行检查  财政部门有权对甲公司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甲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不受《会计法》的约束  甲公司应受《会计法》的约束  
合资企业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成立  合资企业章程中可以约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合资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规定设股东会作为其权力机构  合资企业合同只能约定按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合资企业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成立  合资企业章程中可以约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合资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规定设股东会作为其权力机构  合资企业合同只能约定按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合资企业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成立  合资企业章程中可以约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合资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规定设股东会作为其权力机构  合资企业合同只能约定按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与企业甲协商决定减少合资企业丙的注册资本  经企业甲同意,向企业甲转让其全部出资额,并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  经企业甲同意,向企业甲转让其部分出资额,并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  企业甲由于资金困难,故只能接受其转让的部分出资额。在此情况下,公司乙由于急需资金,又将其部分出资额以比向企业甲转让更为优惠的条件向第三者进行了转让,征得企业甲的同意,并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  
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  合资企业合同文本采用英文  合资企业注朋,资本在企业成立时全部缴清  合资企业合同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  
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瑞典甲公司的投资比例只有20%,该比例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成立后,如果瑞典甲公司违约,中方乙公司经与瑞典甲公司协商,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并由瑞典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应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  合资企业合同文本采用英文  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在企业成立时全部缴清  合资企业合同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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