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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患有强直性肌营养不良 一方曾患麻风病,现已康复 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智力低下 一方患有精神病,治疗稳定满半年 女方患有滴虫性阴道炎
建议不宜结婚 建议不宜生育 建议暂缓结婚 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不宜婚配 不准结婚 暂缓结婚 可以结婚,但不宜生育 可以结婚但应该控制下一代性别
不宜婚配 不准结婚 暂缓结婚 可以结婚,但不宜生育 可以结婚但应该控制下一代性别
建议不宜生育 建议暂缓结婚 建议不宜结婚 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建议不宜结婚 建议不宜生育 建议暂缓结婚 建议可以结婚,必须同时接受治疗 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男方患有强直性肌营养不良 一方曾患麻风病,现已康复 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智力低下 一方患有精神病,治疗稳定满半年 女方患有滴虫性阴道炎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施行结扎手术后结婚。 经婚前医学检查,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不准结婚
不宜结婚 可结婚,同时治疗 暂缓结婚,需允治疗 可先结婚,不宜生育 可结婚和生育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 对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医师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 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如果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的
不宜结婚 可结婚,同时治疗 暂缓结婚,需予治疗 可先结婚,不宜生育 可结婚和生育
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提出医学意见:应当暂缓结婚
建议不宜结婚 建议不宜生育 建议暂缓结婚 建议可以结婚,必须同时接受治疗 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不宜结婚 可结婚,同时治疗 暂缓结婚,需先治疗 可先结婚,不宜生育 可结婚和生育
建议不宜结婚 建议不宜生育 建议暂缓结婚 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不许结婚” “手术后再结婚” “建议指标正常再结婚” “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检查正常可以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