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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部分由乙、丙、丁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不足部分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不足部分由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不足部分以甲从A公司分得股利补足
乙.丙.丁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乙.丙与甲承担连带责任,丁不承担责任 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甲进行追偿 发起人承担责任后,不可以向甲进行追偿
由甲、乙购买丙在公司中的出资 由甲购买丙在公司中的出资 若甲、乙都不同意购买,丙应取消与丁签订的协议 在同等条件下,若甲、乙都不同意购买,丙与丁有权签订该协议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06年2月9日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6年7月1日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8年1月1日
必须经甲公司或乙公司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甲公司、乙公司有优先购买权 在同等条件下,丁公司有优先购买权 无须经甲公司、乙公司的同意
乙、丙具有优先购买权 由于是近亲属转让,乙、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可以通过章程约定近亲属间转让,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得通过章程作出限制
由甲或乙购买丙的出资份额 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出资份额 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则丙无权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 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则丙有权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06年2月9日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6年7月1日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8年1月1日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以其所持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根据四人在章程中约定的数额承担责任
由甲或乙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由甲和乙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如果甲和乙都不愿意购买,丙应当取消与丁转让出资的协议 如果甲和乙都不愿意购买,丙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公司设立时的书面承诺数额 在关联公司持股的比例 所持股份 人个全部财产
管理人不能要求丙缴纳出资,因为股东以其实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管理人应当要求丙缴纳出资,但须等到2011年12月20日 管理人应当要求丙缴纳出资,不受原出资期限的限制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的许可,方可以要求丙缴纳出资
甲不承担责任 乙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向乙转让股权,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甲可以向丁自由转让股权 甲向乙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丙的同意 甲向丁转让股权,需要经过乙、丙的同意 甲向丁转让股权,乙、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合并协议在2008年2月1日起生效 甲公司和乙公司最晚应在2008年2月11日书面通知各自的债务人 债权人可以自接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丙公司应当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丙公司设立后承继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