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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时,要坚持“三不得”原则,指的是( )。①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②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③不得改变经营权的关系④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⑤不得侵害农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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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为确权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互换、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未经登记不产生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也不得收回承包地  
关于承包期,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50年  关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法律规定不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关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关于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解决,但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承包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可以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在承包期内,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补助  
按劳动取得的收入     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分配取得的收入     按生产要素分配     按劳动要素分配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承包权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造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是否办理登记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没有影响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可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得抵押,四荒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且必须办理登记,不登记则抵押权不能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可以改变土地用途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要切实保障农民的流转自主权、受益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只是承包经营权,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造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是否办理登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没有影响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可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得抵押,四荒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且必须办理登记,不登记则抵押权不能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森林和草原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由承包合同约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依据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依据承包合同  
按劳动取得的收入   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分配取得的收入   按生 产要素分配   按劳动要素分配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必须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必须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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