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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区划调整 需要重新组建的村民 委员会, 应在多少 时间内完成选举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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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实行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乡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节、治安保卫等委员会  
重新组织招标  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重新确定满足要求的专家替代,并宣布该评标专家已经完成的评标结果无效  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 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乡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村民小组长若干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有1/20以上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委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委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撤销村民委员会以及对村民委员会的范围直接做出调整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政府批准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有1/20以上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委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委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撤销村民委员会以及对村民委员会的范围直接做出调整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国家能源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保部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有1/20以上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有 1/20以上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__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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