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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的处方权由医务处批准,并登记备案 开具麻醉药品任何医师签字均可 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 一般处方以7日为限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三查七对” 处方由调剂、 ?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为住院患者开具丁丙诺啡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 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一般患者开具吗啡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 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一般患者开具__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开具芬太尼透皮贴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
一般情况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3日常用量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三查七对" 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盏签章后有效
急诊处方 普通处方 儿科处方 麻醉药品处方 医用毒性药品处方
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为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门诊一般患者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片剂,每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一样不得超过3日用量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一般用量 一样不得超过3日极用量 每张处方为1一般用量 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医师开具处方应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三查七对" 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急诊处方 普通处方 儿科处方 麻醉药品处方 医用毒性药品处方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 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5日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处方最长不超过3日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普通处方开具2日用量 普通处方开具5日用量 普通处方开具7日用量 急诊处方开具3日用量 急诊处方开具5日用量
医师开具处方应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三查七对” 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2日常用量 1次常用量 1日常用量 7日常用量 15日常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