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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是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本票无须承兑 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依出票行为,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优先于其前手的权利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汇票出票记载附条件支付的,汇票无效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 保证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保证 背书附有条件的,条件无效
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被保证人的背书日期为保证日期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被背书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 被背书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质押背书
D享有票据权利 D不享有票据权利 E享有票据权利 E不享有票据权利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行为无效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行为有效 票据行为人已经在票据上进行了记载,即使其未将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仍然成立 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才可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被保证人的背书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票据上第一背书人为出票人
本票自出票日起,最长付款期限为3个月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是绝对记载事项之一 本票无须承兑 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本票
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被保证人的背书日期为保证日期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不得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律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行为地法律
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保证人在票据仁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被背书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 被背书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质押背书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得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属于无效背书
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 向人民法院提起普通诉讼 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 票据转让时,由被背书人签章 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 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