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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进行T+0预交收 国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交收日(T+1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现行业务规则在结算参与人现有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完成资金交收 T+2日交收截止时点前,违约结算参与人补足违约金额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待处分证券从专用清偿证券账户划拨至其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拨至相应的证券账户 T+2日交收截止时点前,违约结算参与人仍未补足违约金额的,从T+3日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有权变卖待处分证券,以变卖所得弥补违约金额
结算参与人多笔应付、应收不作轧差处理 同一笔交易不拆分交收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提供交收担保
采用轧差方式交收 到期购回结算的交收时点为R+1日(R为到期日)14:00 采用逐笔方式交收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交收担保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到期购回日(R日)对参与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进行单独清算,并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向参与人发送明细清算数据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R+1日14:00进行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资金交收,在剔除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已做不履约申报的交易后,按买断式回购的成交顺序自前往后逐笔检查其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是否有足额资金 各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在R+2日14:00前将所有应付款项足额划入其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 R+3日最终交收时点前,对于双方履约的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卖出证券账户中相应标的国债解冻,划拨至融券方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再划拨至融资方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代为划拨至相应买入证券账户
T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进行T+0预交收 国债买断式回购句初始结算交收日(T+1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现行业务规则在结算参与人现有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完成资金交收 T+2日交收截止时点前,违约结算参与人补足违约金额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待处分证券从专用清偿证券账户划拨至其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拨至相应的证券账户 T+2日交收截止时点前,违约结算参与人仍未补足违约金额的,从T+3日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有权变卖待处分证券,以变卖所得弥补违约金额
R日(R为到期日)14:00 R+1日(R为到期日)14:00 R日(R为到期日)17:00 R+1日(R为到期日)17:00
成交顺序自前往后 成交顺序自后往前 成交编号自前往后 成交编号自后往前
到期日的9:00 到期日前一天的9:00 到期日后一天的14:00 到期日后一天的9:00
按成交顺序由前往后 按成交顺序由后往前 按成交编号由前往后 按成交编号由后往前
T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进行T+0资金预交收 国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交收日(T+1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现行业务规则在结算参与人现有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完成资金交收 T+2日交收截止时点前,违约结算参与人补足违约金额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待处分证券从专用清偿证券账户划拨至其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拨至相应的证券账户 T+2日交收截止时点前,违约结算参与人仍未补足违约金额的,从T+3日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有权变卖待处分证券,以变卖所得弥补违约金额
国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实行融资方结算参与人与融券方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货银对付制度 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到期结算采用逐笔方式交收,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交收担保 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和证券交收通过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集中交收账户进行,不需要另外开立资金和证券交收账户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结算系统中分别设立资金和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用于完成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和证券的交收
T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进行T+0预交收 国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交收日(T+1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现行业务规则在结算参与人现有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完成资金交收 T+2日交收截止时点前,违约结算参与人补足违约金额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待处分证券从专用清偿证券账户划拨至其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拨至相应的证券账户 T+2日交收截止时点前,违约结算参与人仍未补足违约金额的,从T+3日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权变卖待处分证券,以变卖所得弥补违约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