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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独土地和单独建筑物的价格鉴证,可以按建筑物耐用年限或土地使用权年限计算 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价格鉴证对象,计算净收益时可以扣除建筑物折旧和土地取得费用摊销 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价格鉴证对象,当建筑物耐用年限长于或等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应根据土地使用权年限确定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 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价格鉴证对象,当建筑物耐用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可将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设想为无限年,选用无限年的收益法计算公式 .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价格鉴证对象,当建筑物耐用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可选用有限年的收益法计算公式
明确委托项目的基本事项 明确价格鉴证目的 制定价格鉴证作业计划 估算、评定土地使用权价格鉴证结果,撰写价格鉴证结论书 现场勘察,搜集资料,选择价格鉴证方法
对于单独土地和单独建筑物的价格鉴证,可以按建筑物耐用年限或土地使用权年限计算 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价格鉴证对象,计算净收益时可以扣除建筑物折旧和土地取得费用摊销 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价格鉴证对象,当建筑物耐用年限长于或等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应根据土地使用权年限确定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 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价格鉴证对象,当建筑物耐用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可将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设想为无限年,选用无限年的收益法计算公式 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价格鉴证对象,当建筑物耐用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可选用有限年的收益法计算公式
土地的价格 土地使用权价格 土地所有权价格 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鉴证标的价格=比较案例土地价格*(正常交易情况/比较案例交易情况) 鉴证标的价格=比较案例土地价格*(正常交易情况/比较案例交易情况)*(鉴证标的区域因素值/比较案例的区域因素值)*(鉴证标的个别因素值/比较案例的个别因素值) 鉴证标的价格=比较案例土地价格*(正常交易情况/比较案例交易情况)*(鉴证标的基准日价格指数/比较案例交易价格指数) 鉴证标的价格=比较案例土地价格*(正常交易情况/比较案例交易情况)*(鉴证标的区域因素值/比较案例的区域因素值)*(鉴证标的个别因素值/比较案例的个别因素值)*(鉴证标的基准日价格指数/比较案例交易价格指数)
待鉴证土地使用权的标的现状 现场勘察的情况 收集与价格鉴证相关的资料 权属状况 委托方的鉴证目的
行政因素,如土地制度、住房制度、土地出让方式、税收政策以及行政隶属变更等 社会因素,如储蓄和投资水平、财政收支与金融状况、利率水平的变化 人口因素,如国民的人均收入和消费水平 经济因素,如城市的现代化程度
建筑物是不可脱离土地而存在的 一般情况下建筑物随着使用而贬值 价格鉴证时,不能将土地和建筑物分别鉴证 建筑物产权受土地使用权限的制约
土地使用权价格鉴证的收益法的理论依据是地租理论和生产要素分配理论 土地使用权价格鉴证的成本法的理论依据是生产费用价值论 土地使用权价格鉴证中的市场法,其理论依据是交易中的替代原理 土地使用权价格鉴证的成本法的理论依据是费用价值化,因此就土地价值而言,其市场价值的高低完全取决于成本
新开发土地 土地市场发育不完善,成交实例不多的土地 用于餐饮业、娱乐业等经营的土地 公共建筑、公益设施等无收益的土地 公园、学校等很少交易的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与其地上农作物一起作为价格鉴证对象 土地使用权可以与整体企业资产一起作为价格鉴证对象 土地使用权不能与地上建筑物一起作为价格鉴证对象 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单独的对象进行价格鉴证
利用当地政府制定颁布的基准地价作为参照物,对其各种因素进行系数修正,求得待估土地价值的一种方法 将鉴证标的与在近期已经进行交易的类似土地加以比较,从已进行交易的类似土地的已知价格,修正得出鉴证标的价格的一种方法 通过预测土地未来产生的预期收益,以一定的还原利率将预期收益折算为现值之和,从而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的一种方法 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税金以及土地所有权收益来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的一种方法
明确价格鉴证标的 价格鉴证标的处置 制定价格鉴证作业计划 估算、评定土地使用权价格鉴证结果
个别因素修正通常可分成有关土地方面和有关建筑物方面的个别因素修正 有关土地方面的个别因素修正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地势、交通便捷程度、地质水文状况、规划管制条件、土地使用权年限等 个别因素修正的具体内容应根据价格鉴证对象的用途确定 应将可比实例与价格鉴证对象的个别因素逐项进行比较,找出由于个别因素优劣所造成的价格差异,进行调整
对土地使用权的价格鉴证应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用途、周围坏境等因素进行 出让土地使用权要求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无偿使用办法 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一般采取无偿使用办法 以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单独设定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