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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1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指出,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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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不属于报告的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不必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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