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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沈家本主持的修律活动的主要成果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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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商律草案》于1910年公布施行  沈家本参与起草了《钦定大清商律》  《改订大清商律草案》又称为《志田案》  修订法律馆主持了清末第二阶段的商事立法活动  
清末修律进一步完善了中华法系  通过修律,清政府收回了“治外法权”  清末修律的成果随着清王朝的覆灭而失去影响  清末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上的“诸法合体”,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型  
劳乃宣  沈家本  伍廷芳  杨度  
康有为  伍廷芳  沈家本  袁世凯  
张之洞  刘坤一  沈家本  劳乃宣  
《大清商律草案》于1910年公布施行  沈家本参与起草了《钦定大清商律》  《改订大清商律草案》又称为《志田案》  修订法律馆主持了清末第二阶段的商事立法活动  
清末修律实现了我国法律的近代化  沈家本主持了清末修律活动  清末修律使得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差别得以明确  清末修律最主要的成果就是颁布了《大清民律草案》  
沈家本主持了清末修律工作  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临时约法采取总统制的共和政体  北洋政府以《大清新刑律》为蓝本制定了专门的刑法典——《暂行新刑律》  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典从西方引进了保安处分制度  
清末民律的修订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主持,同时还聘请了外国法律专家参与  在民律草案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曾派员赴全国各省进行民事习惯的调查  《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大清民律草案》最后两编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  
清末政府和北洋政府都实行民商分立的民事立法体例  沈家本参与起草了《钦定大清商律》  日本法学家参与了清末的商事立法活动  《大清商律草案》分为总则、公司律、破产律、票据法和海船律五编  
沈家本  张之洞  袁世凯  劳乃宣  
沈家本的修律活动使中国法律走向近代化  沈家本修律活动的最主要成果是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  沈家本的修律活动使中国收回了治外法权  礼教派对沈家本修律活动的攻击集中在《大清新刑律》上  
沈家本主持了清末大部分商事法律的修订  沈家本主持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沈家本在修律过程中强调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原则  沈家本企图通过修律活动收回治外法权  
清末修律活动导致了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清末修律活动最主要的成果主要体现在对刑律的修订上  清末修律拉开了中国法律走向近代化的序幕  清末修律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了普及  
罪刑法定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冲决封建网罗  收回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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