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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强制执行。发生( )情形时,信托财产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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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用信托财产清偿其与信托无关的个人债务  税务机关无权请求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以清偿该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受托人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拍卖信托财产来清偿受托人的个人债务  受托人破产时,可以用信托财产清偿其破产债权人的债权  
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债权人对信托财产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  
信托资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资产和受益人的固有资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或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  信托设立后,信托资产由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全权管理,但信托资产并不脱离委托人控制  受托人因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获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资产  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对信托资产不得强制执行  
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但信托财产因受托人管理、处分产生的债权可以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受托人管理、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相互之间可以抵消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可以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留置信托财产  请求强制执行委托人的财产  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要求  把占有的信托财产归为个人所有  
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应该分开,分别核算  信托财产可以强制执行  信托财产应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分开  受托人的信托财产应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分开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委托人死亡  受托人辞任或死亡  信托被解除  
设立信托后债权人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信托财产因受托人管理、处分产生的债权  信托财产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商未果的  
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但信托财产因受托人管理、处分产生的债权可以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受托人管理、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相互之间可以抵消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可以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信托目的不能实现  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信托被撤销  信托被解除  
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但信托财产因受托人管理、处分产生的债权可以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受托人管理、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相互之间可以抵消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可以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的处分不受限制  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  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  信托财产原则上不得强制执行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  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由受托人管理  
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  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权利  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  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信托被撤销、信托被解除  
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获取相应报酬  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  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  
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用信托财产清偿其与信托无关的个人债务  税务机关无权请求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以清偿该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受托人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拍卖信托财产来清偿受托人的个人债务  受托人破产时,可以用信托财产清偿其破产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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