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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方法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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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不提洪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与非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与关联企业有关的所有的业务往来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与非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与关联企业有关的所有的业务往来资料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 确认后, 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纳税调整, 需要补征税款的, 应当补征税款, 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和处罚款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 受让无形资产, 或者共同提供、 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 或者提供虚假、 不完整资料, 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 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超过注册资本50%,全部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关联方之间任何往来款项不提取坏账准备  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不确认坏账(有法院裁决除外)  关联方之间按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或支付费用  
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成本加成  再销售价格法  
规定的期限、与其约定的期限  与其约定的期限、与其约定的期限  规定的期限、规定的期限  与其约定的期限、与其约定的期限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给予处罚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按照合理的成本核定  
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关联业务往来的实际发生背景、结果、影响;  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与关联业务调査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査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企业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补税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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