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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西方社会是不是存在真实的司法独立问题,现代西方法学家是如何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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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庞德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的制度,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  美国的富勒更多地是把自然法看成是提供一种方法的理论,而这种方法是法律程序为达到某种社会组织形式的目的所必须运用的  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指出法的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或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法国的狄骥通过把法律与“社会连带关系”联系起来,进而说明法律的本质问题  
总体研究历史的方法   分时段研究历史的方法   专题研究历史的方法   传统研究历史的方法  
史密斯或者不是哲学家,或者不是法学家。  史密斯是法学家,但不是哲学家。  史密斯既不是哲学家,也不是法学家。  如果史密斯是哲学家,他就不是法学家。  
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对法的类型划分,西方法学家往往根据某种外部联系进行划分,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则透过表象正确把握法的本质及其共性,将法划分为剥削阶级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  中国法律是氏族习惯的直接延续和发展,古罗马法律是对氏族习惯的根本变革  中西法律均是在古代氏族制度向国家的过渡过程中形成的  
最早提出法治的是古罗马的乌尔比安  英国政治思想家戴雪明确提出了法治应该具有八项形式原则  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德里宣言》的原则  美国法学家富勒提出了任法而治国  
西方法学家的分类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分类  法律体系的分类  部门法  
司法独立  审判独立  法官独立  行政独立  立法独立  
强调研究法的价值  强调研究法的秩序  强调研究法的事实  强调研究法的形式  
司法权独立  审判独立  法官独立  行政独立  
该观点与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是一致的  该观点是对分析实证法学的一种反动  该观点对法律抱有一种现实主义的态度  根据该观点,法律主要通过司法实践活动得到不断发展  
立法保持“人类尊严”  防止行政权滥用  制约国家权力  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  
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  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法学家们的学说  不是调整人类社会,而是调整自然界的法则  
所有法学家都是哲学家  所有法学家都不是哲学家  有的法学家是哲学家  有的法学家不是哲学家  并非有的法学家是哲学家  
《论犯罪与刑罚》  《犯罪人论》  《犯罪社会学论》  《社会行动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