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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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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定吸收华兴服装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后满,股东会决议不延长公司的营业期限  股东会会议上,乙、丙、丁三人同意解散公司,而甲不同意  华利服装有限公司决定与华隆服装有限公司合并,设立利隆服装有限公司  
甲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250万股  甲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可以从资本公积中支出  甲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在甲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期间不得享有表决权  甲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2011年11月1日,从该公司董事持有51%股份的公司购货800万元  2012年1月20日,公司遭受水灾造成存货重大损失500万元  2012年1月30日,发现上年应计入财务费用的借款利息0.10万元误计入在建工程  2012年2月12日,得知甲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发生严重损失,应收甲公司货款估计全部无法收回,科海公司已于2011年报表中对该项应收款计提40%坏账  2012年2月1日,公司向一家网络公司投资500万元,从而持有该公司50%的股份  
王某有权要求甲公司监事会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刘某、关某和张某有权要求甲公司监事会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王某可以直接以自己为原告、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甲公司监事会明确拒绝提起诉讼的,王某有权以甲公司为原告、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特定对象主要为本行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为185人  2013年7月甲公司股东人数达到220人,欲采用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特定对象主要是国内本行业的3家战略投资者  发行的股份向原有股东配售  
公司决定吸收华兴服装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不延长公司的营业期限  股东会会议上,乙、丙、丁三人同意解散公司,而甲不同意  华利服装有限公司决定与华隆服装有限公司合并,设立利隆服装有限公司  
公司决定吸收华兴服装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后满,股东会决议不延长公司的营业期限  股东会会议上,乙、丙、丁三人同意解散公司,而甲不同意  华利服装有限公司决定与华隆服装有限公司合并,设立利隆服装有限公司  
甲市A区  甲市B区  甲市C区  甲市D区  甲市E区  
公司决定吸收华兴服装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不延长公司的营业期限  股东会会议上,乙、丙、丁三人同意解散公司,而甲不同意  华利服装有限公司决定与华隆服装有限公司合并,设立利隆服装有限公司  
徐某为原告  兴平公司为被告  兴平公司与李某、冯某、马某为共同被告  李某、冯某、马某为第三人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甲公司应当返还5万元  甲公司应当返还10万元  甲公司无须返还  甲公司应当返还20万元  
该决议有效,因股东会有权对分配利润作出决议  该决议无效,因表决内容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该决议可撤销,因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徐某可以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徐某可以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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