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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 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 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但不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中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2007年8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要求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要求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十二五"期末,凡是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城市居民均可以实现"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
2007年8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要求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要求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十二五"期末,凡是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城市居民均可以实现"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建筑规模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家庭人口3人以上 城市低保家庭 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无房或现在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m2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可以用于出租经营
解决城市职工家庭住房困难 解决城市居民家庭住房困难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经济适用住房实质上就是廉租住房 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可以划拨取得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可以用于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m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可以用于出租经营
将改革的重点转向对住房供应体系的调整 规定了廉租住房制度的具体实施内容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明确提出了住房保障的问题
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 最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普通商品住房 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 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