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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的权益,是指房地产中无形的、不可触摸的部分,包括权利、利益和收益 房地产的所有权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复合性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为他人能在自己土地上通行而使用自己土地的权力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房地产而为自己使用、收益的权利
地役权人,因行使或维持其权利得为必要之行为,但应择于供役地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 地役权只能存在于可以为地役权人使用土地带来利益而设定的权利之中 享有役权的一方,仅得依设定行为行使其权利,不得在负担役权的土地,或享有一切的土地,进行某种加重前者负担的变更 地役权作为需役地所有权的从权利,与之一起移转,或成为需役地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标的,但设定行为另有规定时,不在此限
一个人在他人土地上存在的一种利益 为自己特定土地便利而利用他人特定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享有和行使的限制性规定 对建筑物,植树、沟架之间的距离的规定
地役权人,因行使或维持其权利得为必要之行为,但应择于供役地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 地役权只能存在于可以为地役权人使用土地带来利益而设定的权利之中 享有役权的一方,仅得依设定行为行使其权利,不得在负担役权的土地,或享有一切的土地,进行某种加重前者负担的变更 地役权作为需役地所有权的从权利,与之一起移转,或成为需役地上存在的其他权的标的,但没定行为另有规定时,不在此限
破坏土地资源 非法批准而使用的土地 非法占用土地 非法买卖土地
地役权是使用他们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是使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地役权是自物权
按年向土地所有权人交付租金而长期或永久使用,收益不动产的权利 自己土地的便利在他人土地上所设定的权利 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权 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权
除法令有限制外,于其行使有利益之范围内,及于地之上下 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权 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牧畜之权 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权
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对土地拥有的最完全的、最绝对的土地权利 永佃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在他人土地上所设定的权利 地役权又称为永租权和永借权,是按年向土地所有权人交付租金而长期或永久地使用、收益其不动产的权利 地上权是指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房屋的权利 信托特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约定在债主清偿时返还原物
自己土地的便利在他人土地上所设定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对土地拥有的最完全、最绝对的土地权利 按年向土地所有权人交付租金而长期或永久地使用、收益其不动产的权利 当事人一方将其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约定在债主清偿时返还原物
土地用益权 土地使用权 积极邻地利用权 地役权 消极邻地利用权
地役权主体的扩大尽管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只有土地所有权人才可以为自己土地的使用而在他人土地上享有地役权,也只有土地所有权人才有权允许他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享有地役权 地役权客体的改变罗马法中,役权分为地役权与人役权,人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为特定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 地役权概念产生之初就要求设定地役权的土地相毗邻,导致了传统民法中,成立地役权以两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存在为必要 地役权实质上是法律对相邻土地利用关系进行的较为广泛的调整 地役权的有偿性传统民法中,地役权与相邻权无明确区分,都是调整使用相邻土地的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的法律手段,通常情况下,地役权同于相邻权的取得,是有偿的
承包人依用益物权享有自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基础,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在征地补偿时,承包人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而不是仅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忽视 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各项权利为法定权利,如有特殊情况时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变更 合同权利是依双方当事人约定,难以避免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等行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侵害
地役权的享有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将地役权从需役地中分离出来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需役地被分割,分割后的部分不再享有原地役权 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地役权是使用自己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是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是使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地役权是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