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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人民法院对水泥厂以汽车队为被告,工业公司为第三人的诉讼经过审理并作出判决后,下列关于工业公司是否享有上诉权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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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案原告青山公司在二审中增加新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二审法院只能将全案发回重审  如果本案被上诉人青山公司对其在上诉期间内没有提起上诉反悔,因此其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请求可以不予审查  由于红花贸易公司在本案中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红花贸易公司在本案—审中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即使其对一审判决不服,也无权提出上诉  如果在二审中,本案当事人青山公司、绿水商场、红花贸易公司三方达成和解协议,二审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结案,对于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水泥厂为原告,汽车队为被告,工业公司为第三人  水泥厂为原告,工业公司、家具厂和化工厂为共同被告  水泥厂为原告,工业公司、家具厂和化工厂为共同被告,汽车队为第三人  水泥厂为原告,汽车队为被告,工业公司、家具厂和化工厂均为第三人  
水泥厂为原告,家具厂与化工厂为必要共同被告,汽车队为第三人  水泥厂为原告,家具厂和化工厂为普通共同被告,汽车队为第三人  水泥厂为原告,汽车队为被告,家具厂与化工厂为第三人  水泥厂为原告,汽车队、家具厂和化工厂为共同被告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申请撤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如果本案原告青山公司在二审中增加新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二审法院只能将全案发回重审  如果本案被上诉人青山公司对其在上诉期间内没有提起上诉反悔,因此其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请求可以不予审查  由于红花贸易公司在本案中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红花贸易公司在本案一审中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即使其对一审判决不服,也无权提出卜诉  如果在二审中,本案当事人青山公司、绿水商场、红花贸易公司三方达成和解协议,二审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结案,对于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水泥厂为原告,家具厂与化工厂为必要共同被告,汽车队为第三人  水泥厂为原告,家具厂和化工厂为普通共同被告,汽车队为第三人  水泥厂为原告,汽车队为被告,家具厂与化工厂为第三人  水泥厂为原告,汽车队、家具厂和化工厂为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申请撤诉  
水泥厂为原告,汽车队为被告,工业公司为第三人  水泥厂为原告,工业公司、家具厂和化工厂为共同被告  水泥厂为原告,工业公司、家具厂和化工厂为共同被告,汽车队为第三人  水泥厂为原告,汽车队为被告,工业公司、家具厂和化工厂均为第三人  
可以由原一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可以由原一审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工业公司不享有上诉权,因为它不是本案的原告或者被告  工业公司享有上诉权  工业公司不能独立行使上诉权,只能附带于原告或者被告行使上诉权  如果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由工业公司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则其可以行使上诉权,并且其上诉权是独立的  
如果本案原告青山公司在二审中增加新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二审法院只能将全案发回重审  如果本案被上诉人青山公司对其在上诉期间内没有提起上诉反悔,因此其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请求可以不予审查  由于红花贸易公司在本案中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红花贸易公司在本案—审中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即使其对一审判决不服,也无权提出上诉  如果在二审中,本案当事人青山公司、绿水商场、红花贸易公司三方达成和解协议,二审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结案,对于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第一审的原、被告  第一审的诉讼代表人  第一审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审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万达公司不享有上诉权,因为它不是本案的原告或者被告  万达公司享有上诉权  万达公司不能独立行使上诉权,只能附带于原告或者被告行使上诉权  如果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由万达公司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则其可以行使上诉权,并且其上诉权是独立的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 可以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可以由原一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可以由原一审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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