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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1日 1996年10月1日 1996年12月4日 1996年6月4日
城市道路分区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道路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 城市道路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
城市道路横断面规划设计 城市道路交叉口 城市道路平面规划设计 城市道路纵断面设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市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单位投资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济主管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 人事主管部门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保洁质量标准 城市道路定级标准 城市道理清扫标准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6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2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
它的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城市道路上各类交通汇合、转换、通过的地点 它是管理、组织道路上各类交通的控制点 它必须服从并依据城市道路系统的功能要求和城市交通管理的要求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城市规划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时,无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国务院环保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卫生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先地下、后地上 先地上、后地下 先发展、后改造 先改造、后发展
公用设施建设计划 年度建设计划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计划 国家发展建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