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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超高频(厘米波)SHF 特高频(分米波) 极高频(毫米波) 甚高频(米波)
无线电短波频率; 无线电超短波频率; 无线电中波频率; 无线电长波频率。
3MHz--3GHz 3KHz--3000GHz 9KHz--3000GHz 3Hz--3000GHz
甚高频(米波) 高频(短波) 超高频(厘米波) 特高频(分米波)
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ITU《无线电规则》第IV节“频率划分表” IARU三区“频率规划” 一般业余无线电书籍所叙述的频率
航空固定业务和航空移动业务高频无线电台 机场内移动通信无线电台 航空移动业务甚高频无线电台和无方向信标台 航空移动业务甚高频无线电台和高频无线电台
极高频(毫米波)EHF 超高频(厘米波) 至高频(丝米波或亚毫米波) 特高频(分米波)
144-146兆赫 3.5-3.6兆赫 88-108兆赫 825-835兆赫
应当确保其无线电发射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避免对其他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应当确保其无线电发射设备随最先进型号更新,为其他业余电台树立求新的榜样 应当确保其无线电发射设备达到最大发射功率,以克服其他无线电业务的干扰 应当确保其无线电发射设备经常处于工作状态,以提高业余频率的实际占用度
限制、但不会禁止业余无线电台(站)的使用 限制或者禁止业余无线电台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依法设置的业余电台不在管制范围之内 限制或者禁止业余无线电台(站)的使用,以及对特定的无线电频率实施技术阻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