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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 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 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否则,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程序和时限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应根据综合性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遵循的技术导则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制定 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时应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应在专项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编制综合性规划,应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编制农业.林业.水利资源开发类的专项规划,可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需编制专项规划的均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前审批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一起送至审批机关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进行审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上报审批前 上报审批后 规划编制过程中 规划编制后
30日10日 20日10日 30日15日 60日15日
规划编制机关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 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查小组应当递交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小组中有关部门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组员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应根据综合性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遵循的技术导则由地方环保部门责任制定 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时应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应在专项规划草稿报送审批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在各专项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单独呈送审批机关 一并附送环保行政机关 单独呈送环保行政机关 一并附送审批机关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专项规划书 专项规划草案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报告表 有关环境影响的说明 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