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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细胞移植 角膜移植 骨髓移植 人体器官移植 以上都适用
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 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 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医用耗材费 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
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保存和运动人体器官的费用 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 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医用耗材费 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
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 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医用耗材费 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 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 支付提供人体器官人员的费用
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依法给予处分 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医务人员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由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 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均可以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以上均是
人体器官捐献人的家庭经济情况 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 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证是否符合伦理原则
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 经1/2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人体器官的捐献制度 人体器官的移植制度 人体器官的活体解剖制度 以上都是
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所需的设备和设施 有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职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的成员由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组成 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会影响人体原有的生理活动 能够消除排异反应 解决人体器官的短缺同题 有利于病人尽快康复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 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均可以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不再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疗机构未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