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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和发药的凭证 处方中药物用法用量只能按说明书开具 是注册的执业医师为患者开具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最长不得超过3d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管期限为1年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三查七对” 处方由调剂、 ?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三查七对" 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盏签章后有效
儿科处方 急诊处方 麻醉药品处方 普通处方 精神药品处方
法定处方、普通处方、医师处方 法定处方、普通处方、协定处方 法定处方、医师处方、协定处方 普通处方、协定处方、医师处方 法定处方、普通处方、麻醉药品处方
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 普通处方保存3年 急诊处方为7d用量 门诊处方普通药最多不超过6d用量
医师开具处方应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三查七对" 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普通处方开具2日用量 普通处方开具5日用量 普通处方开具7日用量 急诊处方开具3日用量 急诊处方开具5日用量
中药处方、西药处方 麻醉药品处方、精神药品处方 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 麻醉药品处方、精神药品处方 特殊处方、普通处方
法定处方、普通处方、医师处方 法定处方、普通处方、协定处方 法定处方、医师处方、协定处方 普通处方、协定处方、医师处方 法定处方、普通处方、麻醉药品处方
医师开具处方应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三查七对” 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普通处方 急诊处方 儿科处方 麻醉处方 精神药品处方
门诊处方和住院处方 中药处方和西药处方 医师处方和法定处方 专用处方和普通处方 法定处方和专用处方
处方应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刷,如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等 处方需记载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处方的印刷用纸应根据实际需要用颜色区分 处方格式由前记、正文和后记三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