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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税务机关 乙县税务机关 丙镇税务所 乙县人民政府
抢劫未遂 不能犯未遂 抢劫中止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
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丙法官以犯罪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及时抢救赵某 向甲县或者乙县公安机关报告 保护现场 通知甲县人民检察院
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 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剂1年,缓期2年执行 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剂1年,缓期2年执行 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 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帮助联系亲属 安置到社会福利院 提供返家乘车凭证
甲县法律援助中心 乙县法律援助中心 甲县人民法院 乙县人民法院
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 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帮助联系家属 安置到社会福利院 提供返家乘车凭证
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丙法官以犯罪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如果是在C县犯抢劫罪并被捕获的,由C县法院管辖 无论何种情况,都由A县法院管辖 如果陈某的抢劫罪行是在因越狱被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则由B县法院管辖 无论何种情形,均由B县法院管辖
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元
甲县法律援助中心 乙县法律援助中心 甲县人民法院 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