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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会计法》 的规定, 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 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 人会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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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负责人  出纳人员  单位负责人  一般会计人员  
单位负责人  上级主管部门  人事部门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进行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直接由上级行派人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  总会计师  单位负责人  上级主管单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上级主管部门派出人员  财政部门派出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  总会计师  单位负责人  上级主管单位  
其他会计人员  单位负责人  主管部门委派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审计部门负责人  一般会计人员  出纳人员  
单位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其他会计人员  出纳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本单位负责人监交  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委托他人代办移交的,委托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应当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晋升为本单位总会计师的,因仍主管会计工作,可不办理交接手续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在特殊情况下,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监交,必要时由单位负责人会同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代办人应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两名以上其他会计人员  单位负责人  主管部门委派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总会计师  单位负责人  上级主管单位  
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本单位负责人监交  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委托他人代办移交的,委托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应当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晋升为本单位总会计师的,因仍主管会计工作,可不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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