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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 无需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报告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无需申报缴纳税款,在复业之后进行补充申报 纳税人提前复业的, 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恢复生产经营后 30 日之内 恢复生产经营后 15 日之内 恢复生产经营后 10 日之内 恢复生产经营之前
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可以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按规定办理停业的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停业期满应当及时恢复生产经营,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后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营业执照
恢复生产经营后 30 日之内 恢复生产经营后 15 日之内 恢复生产经营后 10 日之内 恢复生产经营之前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但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要重新核发税务髓记证件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等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实行一地一证原则
办理复业的纳税人领取收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空白发票 纳税人办理停业的,停业期不得超过1年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恢复生产经营之前 恢复生产经营后15日之内 恢复生产经营后10日之内 恢复生产经营后20日之内
恢复生产经营后30日之内 恢复生产经营后15日之内 恢复生产经营后10日之内 恢复生产经营之前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但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要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等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实行一地一证原则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但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要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等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实行一地一证原则
采取查验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停业期不得超过1年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申请延长停业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恢复生产经营后30 日之内 恢复生产经营后15 日之内 恢复生产经营后10日之内 恢复生产经营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