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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烈士工作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士遗属发放烈士证书 烈士遗属享受标准为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的烈士褒扬金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6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烈士的父母、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
定期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遗属按季度发放 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均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死亡的,增发8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
烈士褒扬金 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烈士小李的父母年老体弱,且无生活来源,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烈士叶某的配偶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烈士杨某生前供养的弟弟未满18周岁,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熊奶奶是烈士遗属,她去世后应增发10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死亡抚恤的对象是那些被批准或确认为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及其遗属 现役军人死亡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养父母、子女是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的第一顺序 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应当参照所在地的最低生活水平确定
当地规定的标准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当地平均标准 国家规定的标准
增发 6 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增发 12 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不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增发 12 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不发任何费用,注销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8万元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的一次性抚恤金 8万元一次性抚恤金
当地规定的标准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当地的平均标准 国家规定的标准
烈士小王的父母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烈士小周的配偶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烈士段某的子女均已满18岁且有工作,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烈士张某生前供养的妹妹未满18周岁且正在上学,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王奶奶是烈士遗属,她去世后增发10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烈士褒扬金 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