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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参阅第××号合同”或“第××号合同项下货物”等条款 对外签订的买卖合同(包括修改后的买卖合同)为依据,合同中规定要在信用证上明确的条款都必须列明 将有关合同作为信用证附件附存信用证后 标明信用证是合同的附属文件
系统自动带出原信用证信息,柜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修改的内容进行修改 修改成功后,业务流转到改证确认环节,需要客户确认是否同意修改 来证确认后,可发送MIL通知对方行 来证确认为不同意时,系统恢复修改前的内容
信用证及/或信用证修改正本 贸易合同 借款凭证 海运提单
在通知书、信用证正本或信用证修改书复印件上分别加盖“来证存疑,暂不生效”戳记后,通知书连同信用证正本或信用证修改书复印件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在银行留存的信用证正本复印件上签章确认 建议受益人在信用证正式生效前暂不发货 存疑经查实或补正后,应及时通知受益人用非正式通知的全套单证向我行换回正式通知单证 向开证行发出查询
新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信用证修改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信用证修改是否会影响企业原定的销售计划或生产计划 信用证修改后的金额、期限是否有变更
银行不能拒绝付款,因为信用证的装船期限已经经买方同意延至2月10日,实际装船日符合修改后的装船期限规定 银行有权拒绝付款,因为单证不符,买卖合同双方修改合同并未通知银行,银行有理由拒绝付款 依UCP 600号的规定,信用证是可以撤销的 对信用证的修改以双方同意为唯一条件,不需要通知银行
这样做,因为进出口商双方已取得一致,不会遇到困难 开证银行将会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 只要出示开证申请人的复电,开证行必须付款 只要不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开证行必须付款
银行不能拒绝付款,因为信用证的装船期限已经经买方同意延至2月12日,实际装船日符合修改后的装船期限规定 银行有权拒绝付款,因为单证不符,买卖合同双方修改合同并未通知银行,银行有理由拒绝付款 依UCP600号的规定,信用证是可以撤销的 对信用证的修改以双方同意为唯一要件,不需要通知银行
使用“参阅第××号合同”或“第××号合同项下货物”等条款 以对外签订的买卖合同(包括修改后的买卖合同)为依据,合同中规定要在信用证上明确的条款都必须列明 将有关合同作为信用证附件附在信用证后 标明信用证是合同的附属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