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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配制的制剂品种,只要临床需要即可配制 批准配制的制剂,医师可以直接使用 医疗机构所配制的制剂品种,只要科研需要即可配制 必须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制剂 配制的制剂不能在市场上销售,也不能进行广告宣传
制剂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制剂的疗效可以广告宣传 制剂不得擅自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配制场所变更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种 同品种可以增加剂型"
医疗机构制剂不允许委托配制 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向患者提供的制剂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 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专业医药杂志上发布广告
制剂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制剂的疗效可以广告宣传 制剂不得擅自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配制场所变更时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按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制剂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制剂的疗效可以广告宣传 制剂不得擅自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配制场所变更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同品种可以增加剂型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是临床科研的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自制制剂的范围包括:①临床常用而疗效确切的协定处方制剂;②市场上有供应的,但紧缺的制剂
需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委托单位应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委托单位应是"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 受托单位可以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委托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供应短缺的品种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经省级以上的药监局批准方可配制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制定自配制剂不可以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标准(2010年考试真题)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应在药剂部门设制剂室、药检室和质量管理组织,质量管理组织负责配制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药检室负责检验 医疗机构负责人对规范的实施和制剂质量负责 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制剂室和药检室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从事制剂配制操作及药检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管理文件指配制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 检验记录属于配制制剂的质量管理文件 工艺用水指制剂配制工艺中使用的水,包括: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或科研制剂 制剂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不同制剂的配制操作不得在同一操作间同时进行,同一制剂的不同规格除外
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 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 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发生灾情、疫情时,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自行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医疗机构制剂不允许委托配制 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医疗机构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须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经批准方可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须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须送所在地政府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管理文件指配制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 检验记录属于配制制剂的质量管理文件 工艺用水指制剂配制工艺中使用的水,包括: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或科研制剂 制剂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不同制剂的配制操作不得在同一操作间同时进行,同一制剂的不同规格除外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取得许可证 所配制的制剂品种,根据临床需要即可配制 配制的制剂,必须经过检验,合格的才能凭医生处方使用 必须经过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制剂 配制的制剂不能在市场上销售,也不能进行广告宣传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应在药剂部门设制剂室、药检室和质量管理组织 质量管理组织负责配制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药检室负责检验 医疗机构负责人对规范的实施和制剂质量负责 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制剂室和药检室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从事制剂配制操作及药检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而市场上供应不足的品种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的品种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或供应不足的品种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供应短缺的品种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经省级以上的药监局批准方可配制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制定自配制剂不可以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