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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法院判处张某盗窃罪5年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7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 10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盗窃罪量刑偏轻,故意伤害罪量刑偏重,于是,第二审法院维持执行刑期10年不变情况下,将盗窃罪改为7年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改为5年有期徒刑 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被告人的妻子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不得对被告人加刑 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判决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但量刑偏轻,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对被告人加刑 第一审判处被告人侵占罪,有期徒刑2年,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后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罪名不当、量刑不当,于是,改判被告人诈骗罪,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甲和乙因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7年和5年有期徒刑,人民检察院对乙的判决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改判甲和乙为10年和8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丙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2年和5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6年,判决宣告后,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将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刑期分别改判为3年和4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为6年 被告人丁因抢夺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丁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但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 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判决宣告后,戊和自诉人均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原判的缓刑,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
在一起共同抢劫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在一审宣判后,张某上诉,王某没有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张某的判决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但是对于王某的判决量刑畸轻,于是改判王某5年有期徒刑 刘某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无期徒刑,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于是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认定罪名不当,于是将故意伤害致死改为故意杀人,判处刘某无期徒刑 谢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后谢某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明显不当,量刑畸轻,于是裁定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二审法院立即发动再审程序,判处谢某有期徒刑15年 秦某与朱某涉嫌绑架罪,一审判决秦某有期徒刑8年,朱某有期徒刑5年。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处秦某有期徒刑8年过轻,于是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是改判秦某有期徒刑10年,朱某有期徒刑8年
被告人甲和乙因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7年和5年有期徒刑,人民检察院对乙的判决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改判甲和乙为10年和8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丙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2年和5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6年,判决宣告后,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将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刑期分别改判为3年和4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仍为6年 被告人丁因抢夺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丁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但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 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判决宣告后,戊和自诉人均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原判的缓刑,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