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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级资质由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级资质由市、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事故发生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流域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 文物行政部门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文物保护单位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文物核定单位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应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乙级资质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