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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工作步骤不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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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控制性规划的法制化的努力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分区划定与用地编码进行规范  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详细明确编制内容与编制方式,提供主要控制指标的赋值参考标准  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制图规范和数据标准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设计方面的控制,试图通过城市设计的引导和调控手段弥补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足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关于建筑体量的指导原则属于城市设计的工作范畴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以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质量  若城市设计项目中已具有控制指标和分图图则,则不需要单独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成果的指标,可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对其中有关的城市设计内容进行调整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分区划定与用地编码进行规范  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制图规范和数据标准  对控制性规划的法制化的努力  进一步详细明确编制内容与编制方式,提供主要控制指标的赋值参考标准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设计方面的控制,试图通过城市设计的引导和调控手段弥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足  
分期控制指标体系  综合控制指标体系  分层控制指标体系  分散控制指标体系  
综合控制指标体系  分层控制指标体系  分期控制指标体系  分散控制指标体系  
测算法  标准法  类比法  比例法  反算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经上级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自主性详细规划编制  自主性详细规划编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自主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统筹性详细规划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强制性详细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指导性详细规划  指导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关于建筑体量的指导原则属于城市设计的工作范畴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以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质量  若城市设计项目中已具有控制指标和分图图则,则不需要单独编制控制性详规规划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对其中有关的城市设计内容进行调整  城市设计成果的指标,可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分区划定与用地编码进行规范  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制图规范和数据标准  对控制性规划的法制化的努力  进一步详细明确编制内容与编制方式,提供主要控制指标的赋值参考标准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设计方面的控制,试图通过城市设计的引导和调控手段弥补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足  
对控制性规划的法制化的努力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设计方面的控制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分区划定与用地编码进行规范  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制图规范和数据标准  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详细明确编制内容与编制方式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城市的各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成果应当用电子档形式备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可以不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限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  
指标体系与指标确定  规定性与指导性  规划控制指标体系  现状调研与前期研究  
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分区规划  城市近期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以总体规划为依据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以规划的综合性研究为基础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以数据控制和图纸控制为手段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以规划设计与空间形象相结合的方案为形式  
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除县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一般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  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需要公众参与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需要公平、效率并重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需要动态维护,保证其实施的有效性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必须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实现“全覆盖”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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