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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额在50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5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属于非当场收缴的罚款,受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罚缴分离是为了更好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这一制度在《行政处罚法》修订之时新增的内容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的款项
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额在50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5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属于非当场收缴的罚款,受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 予以履行 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 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五十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逾期缴纳罚款的,直接从当事人账户上划拨 当事人就执法人员不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单据, 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罚缴分离原则是指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依法给予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作出罚款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分离 作出罚款决定的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