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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周梅(女)早年丧偶,担心自己去世后三个子女会因遗产分割产生纠纷,于是在2002年3月自己写了一份遗嘱,并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为防止三个子女不执行遗嘱,周梅在2002年6月重新写了一份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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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刘翠的遗产要按照法定继承分配  丁丁可以通过转继承获得刘翠的遗产  丁丁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获得刘翠的遗产  本案例中涉及到遗赠扶养关系  
贾某口头遗嘱有效,遗产由贾巧1人继承  贾某口头遗嘱无效,遗产由贾巧及3个孙子女共同继承  贾某口头遗嘱部分有效,其应为3个孙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贾某口头遗嘱无效,遗产由贾巧,贾小玉和贾小墨继承  
戊和己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戊和己可以各分45万元现金  丙和丁无权主张分得遗产  丙和丁分别可以分得45万元现金  
老王与其妻子生有两个儿子,二儿子早年去世,留有一女,未满十八岁。老王去世后,在未立有遗嘱的情况下,该女孩要求继承老王的部分遗产  老李有价值50万元的房产一处。老李去世的当天,儿子小李在赶往医院办理后事的途中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小李的儿子当即表示要继承老李的遗产  孤寡老人老刘一直由邻居老张照顾,老刘在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老张。老刘去世后不久,老张心脏病发去世,老张的妻子要求继承老张应继承的部分份额  老黄生前一直由其外甥小赵照顾,老黄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小赵。老黄去世后,老黄的子女向法院提起争夺遗产的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前,小赵不幸去世,老黄的子女继承了这笔遗产  
吴某对该套住房享有居住权  周某的子女对该套住房享有继承权  吴某的子女对该套住房享有居住权  周某的子女有权请求吴某及其子女搬出该住房  
应当录音遗嘱为准分割甲、乙的遗产  应当按公证遗嘱为准分割甲、乙的遗产  应当按口头遗嘱为准分割甲、乙的遗产  应当按代书遗嘱为准分割甲、乙的遗产  
应当录音遗嘱为准分割甲、乙的遗产  应当按公证遗嘱为准分割甲、乙的遗产  应当按口头遗嘱为准分割甲、乙的遗产  应当按代书遗嘱为准分割甲、乙的遗产  
如果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则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如果数份遗嘱中有一份遗嘱是经过公正的,则应以公正遗嘱为准  如果立有数份公正遗嘱,则以最后所立公正遗嘱为准  如果所立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无效所涉及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没有涉及的财产也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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