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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人为广州市C区人,2000年3月双方在广州市A区登记结婚。婚后甲与乙居住在 B区。2000年9月,甲被派到美国留学,一直未回。2002年双方中断联系,乙寄的信函被退回,因此乙打算提起离婚诉讼。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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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原住所地法院  A区法院  乙原住所地法院  B区人民法院  
甲原住所地法院  A区法院  乙原住所地法院  B区人民法院  
没有管辖权  根据我国与美国之间的司法协议确定是否有管辖权  报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示是否有管辖权  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A区人民法院  B区人民法院  属于涉外民事诉讼,应向广州市中级法院起诉  向甲出国前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原住所地法院  A区法院  乙原住所地法院  B区人民法院  
没有管辖权  根据我国与美国之间的司法协议确定是否有管辖权  报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示是否有管辖权  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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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1日  2003年5月16日  2003年6月1日  200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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