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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 )日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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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在外国设立的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分文机构  
外国投资者只能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  外国投资者以柳,器设备出资的,应当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批缴付出资,并且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而第一期出资应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90天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外国投资者通过其所在国的驻华机构  
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国投资者向拟设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文件  
登记主管机关  审查批准机关  当地主管部门批准  经贸局批准  
外资企业董事会通过  外汇管理局批准  审批机关批准  工商登记机关批准  
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财产的列外抵押、转让  外国投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延长经营期限  
外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时,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外国投资者只能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  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出资的,应当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批缴付出资,并且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而第一期出资应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90天内缴清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外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独自经营、自负盈亏  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乡级或者乡级以上人民政府  外国投资者通过其所在国的驻华机构  
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财产的对外抵押、转让  延长经营期限  外国投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财产的对外抵押、转让  外国投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延长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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