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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共计10年,即以甲罪的追诉期限10年加乙罪的追诉期限10年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共计15年,即以甲罪追诉期限剩余的5年加乙罪的追诉期限10年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还有5年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还是10年
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于1998年5月1日缓刑考验期满。2001年5月5日又犯抢劫罪 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1993年6月刑满释放,1997年5月又犯强奸罪,1997年11月被抓获 丙因犯诈骗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1993年5月刑满释放,1997年11月又犯故意伤害罪 丁因犯强奸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1993年5月5日被假释,1996年9月假释考验期满,2000年3月又犯故意伤害罪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共计20年,即以甲罪的追诉期限10年加乙罪的追诉期限10年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共计15年,即以甲罪追诉期限剩余的5年加乙罪的追诉期限10年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还有5年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还有10年
陈某犯集资诈骗罪,法定最高刑为5年,则该犯罪经过10年不再追诉 王某犯盗窃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在公安机关侦查的过程中,王某逃到外地,那么王某经过5年回来,盗窃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 2000年5月10日陈某犯盗窃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之后陈某逃亡外地,在逃跑的过程中陈某于2004年7月11日又犯诈骗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2006年1月5日陈某回到家乡,则盗窃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 2001年10月5日胡某犯故意伤害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被害人孙某于2001年10月10日就此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但是公安机关没有立案。胡某随即潜逃到外地。2006年12月30日回来。胡某的故意伤害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
在2002年,既可以对甲罪进行追诉,也可以对乙罪进行追诉 在2006年,既可以对甲罪进行追诉,也可以对乙罪进行追诉 在2008年,只能对乙罪进行追诉 2015年之后,对甲、乙两罪都不能再追诉了
2007年3月4日 2011年11月20日 2006年11月20日 2002年3月4日
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 乙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2013年7月10日归还。对乙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 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2014年,丙因他事被抓。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丁与王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对丁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计算
甲某因盗窃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1993年5月24日刑满释放,1997年2月5日又犯抢劫罪,1997年11月被抓获归案。 甲某因盗窃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1993年5月24日刑满释放,1997年12月7日又犯抢劫罪。 甲某因盗窃罪被判7年有期徒刑,1993年5月24日被假释,1995年1月25日假释考验期满,1998年8月5日又犯抢劫罪。 甲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于1998年5月24日缓刑考验期满。2001年5月5日又犯抢劫罪。
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于1998年5月1日缓刑考验期满。2001年5月5日又犯抢劫罪 乙因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2001年6月刑满释放,2008年5月又犯为境外窃取国家情报罪,2008年7月被抓获 丙因犯诈骗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1997年5月刑满释放,2002年11月又犯故意伤害罪 丁因犯强奸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2001年5月5日被假释,2003年9月假释考验期满,2009年3月又犯故意伤害罪
2007年3月4日 2011年11月20日 2006年11月20日 2002年3月4日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共计20年,即以甲罪的追诉期限10年加乙罪的追诉期限10年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共计15年,即以甲罪追诉期限剩余的5年加乙罪的追诉期限10年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还有5年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还有10年
陈某犯有集资诈骗罪,法定最高刑为5年。则该犯罪经过10年不再追诉 王某犯有盗窃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在公安机关侦查的过程中,王某逃到外地,那么王某经过5年回来,盗窃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 2000年5月10日陈某犯盗窃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之后陈某逃亡外地,在逃跑的过程中陈某于2004年7月11日又犯诈骗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2006年1月5日陈某回到家乡,则盗窃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 2001年10月5日胡某犯有故意伤害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被害人孙某于2001年10月10日对此向公安机关提出关于胡某控告,但是公安机关没有立案。胡某随即潜逃到外地。2006年12月30日回来。胡某的故意伤害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
K罪追诉期限到2015年7月8日 K罪追诉期限到2007年5月4日 P罪追诉期限到2010年7月8日 P罪追诉期限到2015年7月8日
2002年11月20日 1998年2月2日 2007年11月20日 2003年2月2日
在2002年,既可以对甲罪进行追诉,也可以对乙罪进行追诉 在2006年,既可以对甲罪进行追诉,也可以对乙罪进行追诉 在2008年,只能对乙罪进行追诉 2015年之后,对甲、乙两罪都不能再追诉了
从犯乙罪之口起计算,还有5年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还有10年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共计15年,即以甲罪追诉期限剩余的5年加乙罪的追溯期限10年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共计20年,即以甲罪的追诉期限10年加乙罪的追溯期限10年
甲某于1997年9月1日实施盗窃行为,应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以后,甲某逃避侦查,2003年10月1日才将甲某抓获,对于是否应当追究甲某刑事责任的问题 乙某于1996年9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2000年11月1日在服刑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由其在1995年实施的盗窃罪,对于乙某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 丙某1995年5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至1999年11月仍在狱中服刑,对于丙某能否适用假释的问题 丁某于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有期徒刑3年,1993年2月1日刑满释放,1997年3月1日又犯强奸罪,应判有期徒刑5年,1998年7月1日被抓获,对于丁某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
2009年6月2日 2004年6月2日 2007年4月1日 20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