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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销售额全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10600 229320 206388 234000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放弃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1060 22932 20638.8 23400
(5+3)×3%=0.24(万元) 5÷(1+3%)×3%=0.15(万元) (5+3)÷(1+3%)×3%=0.23(万元) (5+3)÷(1-3%)×3%=0.25(万元)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为28.3%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为23.08% 甲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要轻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甲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要重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一般纳税人纳税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按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02000÷(1+1%)×1%=2000(元) 202000×1%=2020(元) (202000-10100)÷(1+1%)×1%=1700(元) (202000-10100)×1%=1919(元)
[206000÷(1+3)]×3=6000元 206000×3=6180元 [(206000-10300)÷(1+3)]×3=5700元 (206000-10300)×3=5871元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为28.3%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为23.4% 甲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要轻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甲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要重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