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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迟于2014年2月13日,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最迟于2014年2月13日,通知乙公司 自2014年2月14日开始,可以继续买卖乙公司的股票 2014年2月15日,甲公司不能买卖乙公司的股票
证券交易所应终止乙公司上市 乙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以同等条件收购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甲公司不得拒绝 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之日起满6个月后才能转让 甲公司应将收购情况报告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最迟于2006年2月13日,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最迟于2006年2月13日,通知乙公司 2006年2月14日开始,可以继续买卖乙公司的股票 2006年2月15日,甲公司不能买卖乙公司的股票
纽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 伦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 美国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 巴黎证券交易所;巴黎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应终止乙公司上市 乙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以同等条件收购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甲公司不得拒绝 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之日起满6个月后才能转让 甲公司应将收购情况报告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最迟于2006年1月6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最迟于2006年1月6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公告该情况 2006年1月8日前不能买卖乙公司的股票
向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3日内公告收购要约
向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3日内公告收购要约
最迟于2006年2月7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告该情况 最迟于2006年2月7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006年2月9日前不能买卖乙公司的股票
最迟于2006年1月6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最迟于2006年1月6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公告该情况 2006年1月8日前不能买卖乙公司的股票
最迟于2014年1月6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最迟于2014年1月6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公告该情况 2014年1月8日前不能买卖乙公司的股票
向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3日内公告收购要约
甲公司从乙公司受让的1%股份,在买入后的12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甲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应自3月1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甲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在其报告、通知、公告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甲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最迟于2006年2月13日,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最迟于2006年2月13日,通知乙公司 2006年2月14日开始,可以继续买卖乙公司的股票 2006年2月15日,甲公司不能买卖乙公司的股票
向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3日内公告收购要约
证券交易所应终止乙公司上市 乙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以同等条件收购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甲公司不得拒绝 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之日起满6个月后才能转让 甲公司应将收购情况报告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向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3日内公告收购要约
最迟于2006年1月6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最迟于2006年1月6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公告该情况 2006年1月8日前不能买卖乙公司的股票
最迟于2006年2月13日,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最迟于2006年2月13日,通知乙公司 2006年2月14日开始,可以继续买卖乙公司的股票 2006年2月15日,甲公司不能买卖乙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