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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编制移交清册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尚未登记的账目,由接交人来登记
已受理但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经济业务,无需再填制,但需要在移交清册中说明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移交人员因病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则受托方对移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资料和物品等
对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整理应当移交的各种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证明 编制移交清册
已经受理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经济业务,应注明后移交接替人员 会计资料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向接替人员作出说明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现金,有价证券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已经受理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经济业务, 应注明后移交接替人员 会计资料如有短缺, 必须查明原因, 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由移交人员负责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 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 对未了事项向接替人员作出口头说明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 应当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账目, 应当登记完毕, 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 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编制移交清册, 并在该移交清册中列明有关事项
除会计机构负责人外, 还需单位领导人进行监交, 该企业做法不正确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 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 该企业做法正确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 应当在办理交接之前填制完毕 交接时尚未填制的会计凭证由接替人员负责完成
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应当派人会同单位负责人共同监督交接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移交人员和接替人员对所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应当派人会同单位负责人共同监督交接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移交人员和接替人员对所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有关资料、实物等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账目,可以自行登记,也可以由接替人员登记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编制移交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