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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的债务人A,在2009年7月2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A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权人B,2008年5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承担了甲企业的债务,该债务此时仍未清偿,B承担的债务与B对甲企业的债权 甲企业的债务人C,2008年10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取得了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债权此时仍未清偿,C取得的债权与C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务人D,在2009年8月31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D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公司的出资人在法院受理申请之后宣告破产之前可以申请对甲公司进行重整 对丙公司负有100万元债务,到期日是2008年6月1日,视为已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管理人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且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因管理人请求丁公司履行与甲公司之间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列入破产债权从破产财产中受偿
甲企业的债务人A,在2010年7月2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A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权人B,2009年5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故意对甲企业负有债务,该债务此时仍未清偿,B承担的债务与B对甲企业的债权 甲企业的债务人C,2009年10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取得了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债权此时仍未清偿,C取得的债权与C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务人D,在2010年8月31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D对甲企业的债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批准的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
红河公司的债务人黄山公司,在2018年7月2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红河公司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黄山公司对红河公司的债务 红河公司的债权人长江公司,2017年5月1日在明知红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承担了红河公司的债务,该债务此时仍未清偿,长江公司承担的债务与长江公司对红河公司的债权 红河公司的债务人流星公司,2017年10月1日在明知红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取得了对红河公司的债权,该债权此时仍未清偿,流星公司取得的债权与流星公司对红河公司的债务 红河公司的债务人水样公司,在2018年8月31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红河公司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水样公司对红河公司的债务
进入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5%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提出重整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
甲公司应当提交乙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 甲公司应当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该破产申请受理之后,对乙公司的房产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方可行使抵押权 丙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丙公司受让了丁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因此丙公司无须再向乙公司履行等额的债务
甲公司的出资人在法院受理申请之后宣告破产之前可以申请对甲公司进行重整 甲公司对丙公司负有100万元债务,到期日是2008年6月1日,视为已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管理人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且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因管理人请求丁公司履行与甲公司之间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列入破产债权从破产财产中受偿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可直接行使,而不必通过法院 债务人只能以债务人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只要是债务人的债权均可代位行使
红河公司的债务人黄山公司,在2013年7月2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红河公司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黄山公司对红河公司的债务 红河公司的债权人长江公司,2012年5月1日在明知红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对红河公司负担债务,该债务此时仍未清偿,长江公司负担的债务与长江公司对红河公司的债权 红河公司的债务人流星公司,2012年10月1日在明知红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取得了对红河公司的债权,该债权此时仍未清偿,流星公司取得的债权与流星公司对红河公司的债务 红河公司的债务人水样公司,在2013年8月31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红河公司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水样公司对红河公司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务人A,在2008年7月2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A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权人B,2007年5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承担了甲企业的债务,该债务此时仍未清偿,B承担的债务与B对甲企业的债权 甲企业的债务人C,2007年10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取得了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债权此时仍未清偿,C取得的债权与C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务人D,在2008年8月31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D对甲企业的债务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可直接行使,而不必通过法院 债务人只能以债务人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只要是债务人的债权均可代位行使
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管理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为甲公司向个别债权人C企业的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 因为清偿债务是甲公司的法定义务,管理人无权干预
红河公司的债务人黄山公司,在2018年7月2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红河公司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黄山公司对红河公司的债务 红河公司的债权人长江公司,2017年5月1日在明知红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对红河公司负债,该债务此时仍未清偿,长江公司负担的债务与长江公司对红河公司的债权 红河公司的债务人流星公司,2017年10月1日在明知红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取得了对红河公司的债权,该债权此时仍未清偿,流星公司取得的债权与流星公司对红河公司的债务 红河公司的债务人水样公司,在2018年8月31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红河公司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水样公司对红河公司的债务
甲公司可以拒绝债权人D为清偿其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 甲公司为向银行借款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栋楼房提供担保的做法不合法 法院无权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甲公司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符合规定 若乙公司也进入了破产程序,此时债权人B的债权不能向甲公司、乙公司分别申报 债权人A的债权应当只计本金800万元,不计违约罚息200万元 债权人C的债权未到期,不能确认 债权人D的债权有抵押担保,无需申报确认
甲公司 甲公司的员工 甲公司的债权人 甲公司的债务人 任何人
管理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为债务人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放弃债权的 因为债务人有权放弃债权,管理人无权干预
管理人可以自行决定 管理人经过法院许可后可以决定 债务人可以决定 债权人经过法院许可后可以决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
甲企业的债务人A,在2010年7月2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A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权人B,2009年5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故意对甲企业负有债务,该债务此时仍未清偿,B承担的债务与B对甲企业的债权 甲企业的债务人C,2009年10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取得了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债权此时仍未清偿,C取得的债权与C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务人D,在2010年8月31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D对甲企业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