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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 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 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 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规则 该法律条文属于非规范性条文 该法律条文总是附属于刑法中的规范性法律条文
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第①③④句正确,第②句错误
对犯罪既遂,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犯罪既遂的法律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行为人没有实现犯罪的预期目的的,也可以成为犯罪既遂 只要出现犯罪结果就构成犯罪既遂
分则条文仅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低限度决定于刑法总则对某种刑种下限的规定 分则条文仅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其最高限度决定于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分则条文同时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与最低限度 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者同时规定附加刑,主刑除死刑、无期徒刑外也有明确的幅度。 分则条文规定援引性的法定刑
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 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 《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 《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
对犯罪既遂,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犯罪既遂的法律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行为人没有实现犯罪的预期目的,也可以成立犯罪既遂 只要出现犯罪结果就构成犯罪既遂
某民法专家在解释《民法通则》某条款时研究参照了当时的立法资料,这一专家的解释为历史解释 某律师在法庭上按照某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来解释该条文,这种解释属于文义解释 某法学院教师探求某法律条文在当下所处具体情况下的需要,这种解释为目的解释 某医生在解释《刑法》的分则条文时参照总则的规定,这一解释属于体系解释
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第①③④句正确,第②句错误
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也须作扩大解释 《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中的“侮辱”,客观内容相同、主观内容不同 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只要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其解释结论就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
没有意义,因为《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已经包含了相同的意思 如果故意实施刑法条文尤其是分则各条规定的客观行为时,应当负刑事责任 过失实施刑法条文尤其是分则各条规定的客观行为,若没有过失实施该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则意味着不负刑事责任 过失实施刑法条文尤其是分则各条规定的客观行为,只有当分则条文明文规定惩罚过失的情况下,才负刑事责任
对犯罪既遂,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犯罪既遂的法律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刑法分财所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行为人没有实现犯罪的预期目的,也可以成立犯罪既遂 只要出现犯罪结果就构成犯罪既遂
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 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 《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 《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分则条文确定的,是分则法定特殊处罚类型 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把一个结果作为某罪加重刑的结果的,不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实际的一罪 当分则条文把一个结果作为某罪加重刑的结果时,自然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第①③④句正确,第②句错误
我国刑法分则中没有绝对确定法定刑的条款 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都是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该条文表述属于叙明罪状 《刑法》第263条第5项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该条文没有表明犯罪的主观方面,根据罪状的基本原理,行为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
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也须作扩大解释 《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中的“侮辱”,客观内容相同、主观内容不同 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只要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其解释结论就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