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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自2002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对青少年活动中心的捐赠 通过国家机关,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对贫困山区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对希望小学的捐赠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玉树地震受灾地区的捐赠
个体工商户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款 个人通过国家机关,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对贫困山区的捐赠 个人独资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农村小型医院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对希望小学的捐赠
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向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企业单位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社会团体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事业单位通过国家机关向非盈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用于科研机构研究经费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革命老区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个体工商户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款 个人通过国家机关,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对贫困山区的捐赠 个人独资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农村小型医院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对新建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生产企业的捐赠
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税前全额扣除 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税前全额扣除 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用于科研机构研究经费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革命老区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对新建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生产企业的捐赠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革命老区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对新建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个人的所得(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革命老区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